第094章 关税主权
在保证了主权,挫败了麦克马洪线的企图后,唐绍仪适时地做出让步,承认英国方面对于“西藏事务传统的影响力”,保证尊重“印度方面和西藏地区之间的商业、贸易往来”,将努力维护“大英帝国在西藏的一些特殊利益和文化交流渠道,前提是不干涉中国内政,不侵犯中国权益……”,朱尔典代表英国方面承认“中国政府有在西藏驻军的权力和维护和平的权力”,承诺不支持任何“独立或自治的行为,但前提是中国政府保证不侵害西藏所拥有的传统权利和行政体制,不将西藏地区改制为行省……”这个持续了一年多的梁子算是在双方各退一步中了解了。英国获得了实惠,中国赢得了“面子”,这也是中央政府对于西藏影响力恢复的一个新起点。
第二,存款问题。关于奕劻在汇丰银行的存款,中英双方扯皮了许久,一直没有动静。英方以全部没收为要挟,中方以停止支付各项借款和《辛丑条约》等各项条约的赔款为抗辩。此时同样各退一步,朱尔典保证,英国政府愿意“督促银行有关方面对中国人士的存款进行调查,要求他们接受并予以配合中国政府对于犯罪行为的合理审查”,保证“英国政府及其在华机构绝不会成为犯罪分子的包庇者”,强调“任何非法所得都不能逃脱正义的制裁。”唐绍仪则代表中方在确认款项数额后将迅速采取行动,“凡是已经到期的英国借款,一律从该项存款名下拨付,超过还款期的借款予以按照合同利息计算,但不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对外赔款中的各项数字,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同样按照借款方式操作。”经过七零八落的一顿计算,中方实际可得赃款数字超过70万英镑。至于这70万英镑的款项同样经过了绕弯处理。在欧战已经爆发的前提下,英国金融链条吃紧,一下子要拿出70万英镑地转移支付非常吃力,中国方面承诺将此项金额完全用于购买英国的战争债券,再以此债券为抵押,由英国政府斡旋向美国方面申请贷款
第三,关税问题。关税问题是中英之间最敏感,最难解决也是最需要解决的问题。自40以来。列强为保障不平等条约关于关税特权方面的规定,为发展洋商在华的进口贸易,垄断中国市场,曾经千方百计地夺取中国海关的行政权和关税征收权;但不论在条约的规定或在实际工作中,在清代外籍税务司制度建立后的许多年间,都没有取得过海关税款地保管权;就征收权来说,也只限于估税的权力,收效则归海关监督管理下的海关银号。如在5年签订的《天津条约》附约《通商章程善后条约》中。清政府虽然承诺“邀请”英、美、法人帮办税务,也只限于“通商各口收税如何严防偷漏”以及一些港务设施管理问题。60年的《北京条约》,特别是l95年的《马关条约》和90年的《辛丑和约》签订之后,中国海关虽然一步步地沦为债权国家的代理机关,但也只是极力扩大关税征收权力。罗掘关税税源,以备如期偿偿以关税为抵押地债、赔款项而已,而对税款保管权则从没有提出过任何要求。即便在文本中,不论是条约、札谕或其他文件中。税务司在关税方面的权力,都只局限于关税征收权,从未涉及税款的保管权。他们征收的税款,一律由清政府指定的银号收纳;税款地保管和支出,完全由清政府指派的海关道或海关监督负责,税务司或其他外国势力都无权干预。所以,终清一代从理论上说中国虽然丧失了部分海关关税征收权,但仍保留着税款保管权。
但这一脆弱的平衡被辛亥革命所打断。随着武昌起义的枪声响起。刚刚被正式委派为总税务司地英国人安格联(赫德此时已病死)以确保如期偿付到期外债、赔款为理由剥夺海关税款保管权,以总税务司名义出头,强令将各处海关的关税收入存入汇丰银行,并强调没有总税务司的指令任何人不得动用。由于清政府当时处于革命风暴的风雨飘摇中,为了换取虚无缥缈的“国际干涉”不但同意将南方各处已落入革命党人之控制的海关关税保管权移交给税务司,就连在北方、仍处于清政府掌握中的其余海关关税保管权(比如天津)也移交给税务司,而支持安格联此项行动的则是以朱尔典为首地公使团。
凡事总有例外,当时处于东北军政府控制之下的东三省海关关税在秦时竹和日、俄两国的交易中被保留了下来。当时约定除了日、俄两国的赔款和借款外。秦时竹领导的军政府有权提用关余(指关税余额)。安格联曾经在这件事上和秦时竹等人扳过手腕,但没有成功。第一。东北是日、俄两国的势力范围,任何大的举动没有他们配合是不可能实现的,而日、俄两国已实现了自己地利益,很难再为英国人火中取栗;第二,安格联曾经指使当时在海关中工作地关员辞职,但英法籍关员辞职后,总有中国、日、俄乃至德国籍关员补上,强行辞职只能导致英国势力被逐出上述海关;第三,军政府当时已控制了秦皇岛,这是中国的自开商埠,不但有关税征收权而且业务人员基本都为华人,革命军可以强令进出**易通过秦皇岛办理(只是登记而已,并不一定要从秦皇岛出入)那样一来,东北海关地税收必然急剧下跌并随之带来其余借款抵押风险的增加,由于日、俄的借款利益已经得到军政府保证,德国和军政府之间有其余利益交易,受损失最大的只能是英法,这是总税务司不愿意见的。